2021年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硕士招生章程(收费标准、报考条件、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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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硕士研究生..
  •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
  • 第三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
  • 第四条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是公安部直属全日..
  • 第五条 我校学科覆盖工学、法学、军事学三..
  • 第六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 第八条 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
  • 第九条 2021年我校首次通过推荐免试方..
  • 第十条 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
  •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
  • (三)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须符合以下条件
  • 1.身体健康,无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
  • 2.五官、体型端正,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 3.本人及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 (五)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 (六)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7周岁
  •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非定向就业考生,..
  • (一)政治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
  • (二)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
  • 1.身高
  • 2.体重
  • 3.视力
  •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定向就业考生,以..
  • (一)原则上应为在职人民警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干部
  • (二)报考前经定向就业单位同意,复试时由..
  • (三)报考警务专业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型。
  • 第十五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 第十六条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
  • 第十七条 考生应当按照《管理规定》《20..
  • 第十八条 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
  • 第十九条 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
  • 第二十条 我校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
  • 第二十一条 初试按照《管理规定》要求组织..
  •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结..
  • 第二十三条 复试前,各省
  •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复..
  • 第二十五条 复试时,我校商各省
  •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要求..
  •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第二十八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
  • 第二十九条 录取后,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档..
  •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学位专业和资源与环境..
  • 第三十二条 学校警务专业学位专业招收全日..
  • 第三十三条 我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
  • 第三十四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研究生资助体系..
  • 第三十五条 我校对所有硕士研究生实行警务化管理
  • 第三十六条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规..
  •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
  • 第三十八条 非公安专业非定向就业研究生自..
  • 第三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的学习地点为
  • 第四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
  • 第四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 (一)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 (二)咨询电话
  • (三)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
  • (四)学校网址
  • (五)学校微信公众账号
  •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负责解释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 第五章 报考条件
  • 第六章 报 名
  • 第七章 初试与复试
  • 第八章 录 取
  • 第九章学制、学习方式、收费标准与奖助办法
  • 第十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第三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办学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学校坚持以新时代公安工作新需求、新发展为牵引,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立德树人、服务实战的办学理念,坚持现代化教学、实战化训练、信息化主导、国际化引领的办学思路,面向全国公安机关和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培养移民管理、特种警务行动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警务数据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努力打造新型警务人才培养和新质警力生成基地、公安创新能力建设高端平台、国际执法合作交流主阵地、安全领域重大战略问题国家级智库。同时,面向社会培养消防、网络空间安全、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服务。

第五条 我校学科覆盖工学、法学、军事学三个学科门类,目前拥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资源与环境、法律3个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法学、公安情报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军队指挥学是河北省重点学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我校常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处。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以及警务、资源与环境。

招生专业详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条 2021年我校首次通过推荐免试方式接收全国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接收学科方向为公安学一级学科下边防管理学、公安情报学和公安政治工作学3个学科方向。相关要求详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1年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十条 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为准。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为273人,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112人、全日制专业学位120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41人,供考生参考。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风险的特殊性,公安学和公安技术2个专业(以下简称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36号),2021年我校首次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终以教育部批复为准。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须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2.五官、体型端正,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缺陷(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对眼、斜眼、少白头、面颈部1厘米以上胎记或3厘米以上瘢痕、影响功能的瘢痕等),无肢体功能障碍、下蹲困难,无色盲、色弱、嗅觉迟钝、听力障碍、口吃,无文身、鸡胸、腋臭、严重静脉曲张、重度平足,无各种残疾、传染病。

3.本人及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五)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之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六)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7周岁(199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定向就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非定向就业考生,除符合第十二条所列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要求,须参加公安专业招生考察并合格。

(二)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要求,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身高、体重、视力等还应符合下列要求,须参加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并合格。

1.身高:男生170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生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女生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含本数)。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在4.8及以上。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定向就业考生,以及报考警务专业的考生,除符合第十二条所列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在职人民警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干部。

(二)报考前经定向就业单位同意,复试时由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报考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

(三)报考警务专业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型。

第十五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学校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六章  报  名

第十七条 考生应当按照《管理规定》《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要求进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公告要求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和公布。

第二十条 我校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

第七章  初试与复试

第二十一条 初试按照《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初试科目、考试范围、参考书目等详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大纲》。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研究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二十三条 复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对报考公安专业复试考生进行考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等,制定复试录取办法,提前在我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以及体检、体能测试、心理测试等。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时,我校对考生的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五条 复试时,我校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对报考公安专业的复试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同时,我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对其他复试考生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要求,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等,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八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工作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录取后,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档案须转入我校,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档案不转入我校。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九章 学制、学习方式、收费标准与奖助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学位专业和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专业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学位专业学制3年、资源与环境专业学制2年,学习方式均为全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校警务专业学位专业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制3年,采取学校和警务实战部门合作培养模式,1-3学期集中授课8-10周,其余时间在学校或实践基地等开展课程实践、专业实践,并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十三条 我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参考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为8000元/学年,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为8000元/学年,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2年)为12000元/学年。

我校研究生的住宿费参考收费标准为500元/学年。

第三十四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通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等多种方式,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具体奖助标准如下:国家助学金每生6000元/学年;国家奖学金每生20000元/学年;学业奖学金每生一等12000元/学年、二等8000元/学年、三等4000元/学年。具体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为准执行。

第十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五条 我校对所有硕士研究生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专业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在毕业时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三十八条 非公安专业非定向就业研究生自主就业,主要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以及创业等形式实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的学习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

第四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有关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或开展辅导培训,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316)2067165、2068233,电子信箱:jcdxjw@***。

第四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065000。

(二)咨询电话:(0316)2068260。

(三)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cppuyzb@***。

(四)学校网址:http://www.***.cn。

(五)学校微信公众账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负责解释。

原标题:2021年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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