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科技大学招生章程(填报志愿、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征集志愿)

2021-06-08 18:29  北京科技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科技大学,是国家公..
  • 第三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校址及办学地点
  •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
  • 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
  • 第七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
  •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
  •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
  • 3.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
  •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各省
  • 5.客观、公正地完成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
  •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 第八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 第九条 北京科技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按照教..
  •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
  •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
  •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 1.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
  • 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
  • 3.按照专业
  • 4.按照学校或院校专业组进行志愿填报省份
  • 5.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
  • 6.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
  • 7.关于退档。
  • 8.外国语言文学类
  • 9.录取时,不区分往届生和应届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 10.学校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
  • 11.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
  •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
  •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
  •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
  • 第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
  •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三章招生计划
  •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 第五章附则

北京科技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科技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正式成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校址及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邮编100083。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组成。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行咨询和监督职能;招生就业处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北京科技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按照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状况、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学校来源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选考科目等要求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联考等。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不得超过20分),按省级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和安排专业(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

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

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我校2021年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3.按照专业(类)进行志愿填报省份的考生,达到分数后直接录取到其所填报志愿专业(类)。

4.按照学校或院校专业组进行志愿填报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北京科技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投档成绩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如各省(区、市)有明确的同分排序细则,则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细则;如各省(区、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细则,则依次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值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不分文理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选考3科总分。

5.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6.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根据相应省份的安排实行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根据相应省份的安排实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以完生计划。

7.关于退档。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体检合格,学校提档后不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已录满情况下做退档处理。

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体检合格,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其他专业,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8.外国语言文学类(包含英语、日语、德语)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限制。

9.录取时,不区分往届生和应届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10.学校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学校有关简章、办法进行。

11.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学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2021年学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艺术类)每人100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5000元/学年。本科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每学年为750元至1200元。收费依据为“京价(收)字【2003】348号”。如果国家调整2021年收费标准,各项收费标准终以北京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haosheng.***.cn,咨询电话:010-62325294,传真: 010-82371778。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10-62332307。

第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原标题:2021年北京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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