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2019-12-04 18:30  华中师范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人才选拔及培养中的主体作用,
  •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以下简称
  •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提高我校博士生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类
  • 第四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选拔录取工作。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协调和审核等工作。
  • 第五条校内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
  • 1. 组织制定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工作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 2. 组织专家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 3. 按学科成立“申请-考核”小组,审定组成人员名单;
  • 4. 审定学科“申请-考核”小组提出的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
  • 5. 妥善处理“申请-考核”过程中考生提出的各类质疑与投诉,并及时做好必要的解释与沟通工作。
  • 第六条“申请-考核”小组按学科成立,小组成员应由包
  • 第七条以“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须获得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上岗资格。
  • 第八条参加“申请-考核”制选拔的申请者,除须具备学
  •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简称“应届生”,需在录取当年的 9 月 15 日前取得硕士学位),或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的往届硕士研究生(简称“往届生”)。
  • 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需提供个人相关科学研究成果,同时提交1-2 名同行专家推荐信。
  • 3. 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原则上申请者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 分及以上),或者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标准(雅思6.5 分,托福
  • 95分;德、法、意、西语水平考试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
  • 4. 达到校内各招生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申请-考核”制选拔程序由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综合考核、审批录取四个环节组成。
  • 第十条个人申请。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内各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 第二章组织管理
  • 第三章招生导师和选拔对象
  • 第四章选拔程序和相关规定
  • 1. 学籍证明或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硕士生课程成绩单原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公章或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 4. 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一份;
  • 5.1 -2 名同行专家推荐信;
  • 6. 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含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专著等)复印件;
  • 7. 获奖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材料的复印件;
  • 8. 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生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 9. 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
  •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校内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
  • 第十二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是决定考生能否录取的关键
  • 第十三条审批录取。校内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
  • 第十四条公示制度。“申请-考核”制各阶段须遵循严格
  • 1. 校内各招生单位的“申请-考核”制工作实施细则须在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于本单位网站提前对外公布;
  • 2. 通过资格审查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后,校内各招生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公告信息(包括申请者姓名、报考导师、资格审查评分、综合考核的时间及地点等),在经过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才能进入综合考核程序;
  • 3. “申请-考核”小组须给出所有申请者的各项考核成绩及拟录取意见,经校内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院、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审核通过后上网公示(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 第十五条校内各招生单位和导师应严格自律,规范“申请
  • 第十六条若校内各招生单位录取“申请-考核”制博士研
  • 第十七条在教育部录取审核通过前,校内各招生单位应跟
  • 第十八条本办法若与教育部当年的招生政策不一致,以教育部公布的政策为准。
  •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
  • 第五章附则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2019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新修订的

《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

2019年11月26日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人才选拔及培养中的主体作用,

着力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我校决定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试行“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以下简称

“申请—考核”制),是指学校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考核选拔 具有优秀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培养潜质的硕士研究生,以“申请

—考核”方式直接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选拔,宁缺毋滥。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提高我校博士生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类

型结构,逐步实现本科直博、硕博连读(含提前攻博)、“申请—  考核”制、普通招考等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补充。

 

 

第二织管

 

第四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选拔录取工作。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协调和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校内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

责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等。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制定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工作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 组织专家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 按学科成立“申请—考核”小组,审定组员名单;

4. 审定学科“申请—考核”小组提出的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

5. 妥善处理“申请—考核”过程中考生提出的各类质疑与投诉,并及时做好必要的解释与沟通工作。

第六条“申请—考核”小组按学科成立,小组成员应由包

括报考导师在内的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或教授组成,组长由校内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申请—考核”小组对选拔质量负责。

 

第三生导师和拔对

 

第七以“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须获得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上岗资格。

第八参加“申请—考核”制选拔的申请者,除须具备学

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简称“应届生”,需在录取当年的 9 月 15 日前取得硕士学位),或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的往届硕士研究生(简称“往届生”)。

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需提供个人相关科学研究成果,同时提交1—2 名同行专家推荐信。

3. 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原则上申请者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 分及以上),或者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标准(雅思6.5 分,托福

95分;德、法、意、西语水平考试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

(CECRL)的  2 级;日语水平达到二级( 2);韩语成绩达到TOPIK4级)。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和专业学位博士可适当放宽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4. 达到校内各招生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拔程序和关规

 

第九“申请—考核”制选拔程序由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综合考核、审批录取四个环节组成。

第十个人申请。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内各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 学籍证明或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原件各一份;往届硕士生须提供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须提交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原件各一份。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硕士生课程成绩单原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公章或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4. 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一份;

5.1 —2 名同行专家推荐信;

6. 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含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专著等)复印件;

7. 获奖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材料的复印件;

8. 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生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9. 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

 

 

注:申请者必须在综合考核面试时提供所有申请材料的原件,以便与复印件比对核查。申请者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校内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

小组制定考生资格审查办法(含申请条件和要求、材料审核程序、审核通过标准和考生申诉机制等)并事先公布,组织本单位相关学术组织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认真审核,给出审核成绩。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公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是决定考生能否录取的关键

环节,包括笔试、面试等方式,鼓励校内各招生单位采用多种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外语水平等。

校内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集体研究科学确定录取办法,综合考核成绩可由笔试、面试等不同部分组成,各部分的权重比例和具体要求等,报学校审批后,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规范执行。

在综合考核过程中,校内各招生单位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作为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要注重

 

 

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审批录取。校内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

小组审定各单位拟录取名单后,报研究生院审查。审查合格者,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研究生院主页上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湖北省招办和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录取。

第十四条公示制度。“申请—考核”制各阶段须遵循严格

的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校内各招生单位的“申请—考核”制工作实施细则须在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于本单位网站提前对外公布;

2. 通过资格审查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后,校内各招生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公告信息(包括申请者姓名、报考导师、资格审查评分、综合考核的时间及地点等),在经过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才能进入综合考核程序;

3. “申请—考核”小组须给出所有申请者的各项考核成绩及拟录取意见,经校内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院、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审核通过后上网公示(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校内各招生单位和导师应严格自律,规范“申请

—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各单位应主动公布投诉电话及

 

 

邮箱,接受申请者的申诉及监督。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等),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的招生资格,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若校内各招生单位录取“申请—考核”制博士研

究生和硕博连读(含提前攻博)博士研究生的人数未达到该单位当年招生计划的总数,其剩余计划由学校收回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在教育部录取审核通过前,校内各招生单位应跟

踪拟录取博士研究生的动态。如考生申请放弃或发现其他不宜录取的原因,应及时报告学校取消该生拟录取资格。

 

第五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若与教育部当年的招生政策不一致,以教育部公布的政策为准。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

法(试行)》(华师行字〔2015〕288号)文件同时废止。

原标题:2020年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2020年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校内各单位:经学校2019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新修订的《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华中师范大学2019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人才选拔及培养中的主体作用,着力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我校决定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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