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8-10-30 09:58  重庆师范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199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已达到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
  • 第四条 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是一项学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着学校的办学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我校有关单位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及本实施细则,严格审批手续,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 第五条 申请人员的基本资格:
  • 第六条 申请程序:
  • 1.拟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
  • 2.学位办公室会同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3.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 4.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即获得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经批准,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 5.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按学位授予审批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 第七条 学位申请材料:
  • 1.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 2.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3.所在单位推荐信(包括对申请人简历、学位、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介绍),要求加盖人事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以加印密封的形式上交;
  • 4.已发表论文、著作、科研成果鉴定与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5.同一底片的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四张。
  • 第八条 资格审查
  • 第九条 课程学习与考试
  • 1.旁听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的申请人与我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得相应学分。听课前应办理听课手续。
  • 2.鉴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计划与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有一定差异,故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申请人必须参加我校研究生处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和由相关学院组织的其它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参加考试前应办理考试手续。
  • 3.申请人还须通过于每年六月份举行的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凡我校已接受的申请人拟参加上述水平考试,须在每年三月上旬到我校学位办公室报名。因故在外地参加上述水平考试的申请人,需预先向我校学位办说明原因并提出申请,经我校学位办同意并出具证明,否则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 4.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上述全部课程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 第十条 学位论文
  • 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 1.论文要求
  • 2.论文评阅和答辩
  •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全权负责在职人员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主要工作有: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审阅、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建立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和学位档案;负责指导和检查有关学院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
  •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通过检查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规定,并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同时学校也接受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领导的检查评估。
  •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可向本单位请假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已具有相应的毕业研究生同等的学力,但不涉及学历。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提出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可以办理中止学习手续,但所交的费用不退。
  •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需交纳学位申请费(含报名注册、资格审查、课程旁听、课程考试、论文指导、论文评审、答辩等费用)。学位申请费按学校规定收取,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申请人申请学位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 第三章 其它

 重庆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重师发[2008]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199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已达到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

第四条 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是一项学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着学校的办学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我校有关单位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及本实施细则,严格审批手续,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申请人员的基本资格: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拟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

2.学位办公室会同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4.申请人通过全部考试后,即获得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经批准,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5.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按学位授予审批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材料:

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九月,拟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在九月三十日前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所在单位推荐信(包括对申请人简历、学位、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介绍),要求加盖人事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以加印密封的形式上交;

4.已发表论文、著作、科研成果鉴定与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同一底片的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四张。

第八条 资格审查

学位办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由学院采取笔试、口试方式对申请人的学业水平进行考核。校学位办必须在申请提出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资格审查通过后,学位办向申请人发出接受申请的通知书。资格审查通过之日为接受申请日期。

第九条 课程学习与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必须完成我校该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学习,按要求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修满学分,并要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课程学习可以旁听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参加经市学位办批准的我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听课与考试要求如下:

1.旁听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的申请人与我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成绩合格,得相应学分。听课前应办理听课手续。

2.鉴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计划与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有一定差异,故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申请人必须参加我校研究生处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和由相关学院组织的其它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参加考试前应办理考试手续。

3.申请人还须通过于每年六月份举行的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凡我校已接受的申请人拟参加上述水平考试,须在每年三月上旬到我校学位办公室报名。因故在外地参加上述水平考试的申请人,需预先向我校学位办说明原因并提出申请,经我校学位办同意并出具证明,否则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4.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上述全部课程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论文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可向校学位办申请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申请人提交《重庆师范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课程成绩单等申请材料。学位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学院指派硕士生导师帮助申请人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拟订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论文写作。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前,申请人还应办理资格审查和论文指导手续。申请人应于批准转入论文工作后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所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成为学位论文,但应附该项课题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原著等。

论文格式和论文制作要符合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和制作标准。

2.论文评阅和答辩

论文评阅人应是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不少于二人,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评阅。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名单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负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表决由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和主席签名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可重新答辩的,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全权负责在职人员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主要工作有: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审阅、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建立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和学位档案;负责指导和检查有关学院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通过检查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规定,并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同时学校也接受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领导的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可向本单位请假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已具有相应的毕业研究生同等的学力,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提出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可以办理中止学习手续,但所交的费用不退。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需交纳学位申请费(含报名注册、资格审查、课程旁听、课程考试、论文指导、论文评审、答辩等费用)。学位申请费按学校规定收取,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申请人申请学位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重庆师范大学

2008年4月3日

原标题:2018年重庆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8年重庆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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