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查询录取结果、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招生代码)

2018-07-24 17:38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招生工作,包括统一招考的普通高考、单独招生及省外的各招录批次,提前招生、技能优秀免试升学、“3+2”招生的章程另行制定。
  •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邮政编码:315100);办学层次为: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标代码为13742,浙江省招生代码为0112。
  • 第三条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宁波市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25年的宁波私立华美高级护士职业学校,有九十余年的办学历史。近年来,学校主动顺应区域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卫生健康双领域服务”这一办学定位,秉承“仁爱、健康”的校训,坚持“合力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的办学策略,秉持“以人为本、选择多样、仁术融合、人人出彩”的教育理念,致力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厚人文、明医理、强技能、高素质”岗位胜任力强的技术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健康服务类高职院校。
  • 第四条学校开设护理、助产、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医学营养、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健康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美容美体艺术、艺术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美容美体艺术)等17个专业。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省高职高专院校优势专业1个、省高职高专院校特色专业7个、市品牌专业1个、市特色专业3个;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5个。
  • 第五条学生毕业后颁发盖有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国家电子注册;其中艺术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美容美体艺术)专业的合作院校为韩国又松信息大学,第三年赴韩学习者,通过韩语(Topik)三级考试,完成规定的所有学分,达到中韩双方学校毕业要求时,毕业后获得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及韩国又松信息大学毕业证书和韩国副学士学位证书;第三年未赴韩学习,达到毕业要求者,获得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574-88126425,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 第九条学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公正、公平、择优录取。
  • 第十条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 第二章学校概况
  • 第三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 第四章招生计划
  • 第五章录取原则
  •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专业没有特殊性别和男女比例要求。
  • 第十二条具体录取方式:
  • 1.浙江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批次,执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投档规定,在满足已公布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若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
  • 2.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实行院校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校按各省份招生相关规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 3.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 4.无专业加试要求;
  •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康复治疗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期后按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两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 (2)健康管理与促进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期后按医学营养、健康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三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 (3)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的办法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我校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如政府对当年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了“奖、勤、贷、助、补、减”等多种措施联动的资助政策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各类奖学金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的专业奖学金等,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励覆盖面占学生人数的50%以上。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学业发展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医保补贴、就业补助、勤工助学、校园地助学贷款等相关补助。
  • 第十五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法人代表贾让成。
  • 第十六条考生可通过招生主页或热线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 第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学校联系方式
  • 第六章收费标准
  • 第七章资助政策
  •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招生工作,包括统一招考的普通高考、单独招生及省外的各招录批次,提前招生、技能优秀免试升学、“3+2”招生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邮政编码:315100);办学层次为: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标代码为13742,浙江省招生代码为0112。

第三条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宁波市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25年的宁波私立华美高级护士职业学校,有九十余年的办学历史。近年来,学校主动顺应区域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卫生健康双领域服务”这一办学定位,秉承“仁爱、健康”的校训,坚持“合力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的办学策略,秉持“以人为本、选择多样、仁术融合、人人出彩”的教育理念,致力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厚人文、明医理、强技能、高素质”岗位胜任力强的技术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健康服务类高职院校。

第四条学校开设护理、助产、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医学营养、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健康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美容美体艺术、艺术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美容美体艺术)等17个专业。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省高职高专院校优势专业1个、省高职高专院校特色专业7个、市品牌专业1个、市特色专业3个;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5个。

第五条学生毕业后颁发盖有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国家电子注册;其中艺术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美容美体艺术)专业的合作院校为韩国又松信息大学,第三年赴韩学习者,通过韩语(Topik)三级考试,完成规定的所有学分,达到中韩双方学校毕业要求时,毕业后获得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及韩国又松信息大学毕业证书和韩国副学士学位证书;第三年未赴韩学习,达到毕业要求者,获得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三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574-88126425,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学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公正、公平、择优录取。

第十条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专业没有特殊性别和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具体录取方式:

1.浙江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批次,执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投档规定,在满足已公布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若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

2.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实行院校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校按各省份招生相关规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3.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4.无专业加试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康复治疗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期后按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两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2)健康管理与促进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期后按医学营养、健康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三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3)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的办法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我校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如政府对当年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七章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了“奖、勤、贷、助、补、减”等多种措施联动的资助政策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各类奖学金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的专业奖学金等,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励覆盖面占学生人数的50%以上。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学业发展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医保补贴、就业补助、勤工助学、校园地助学贷款等相关补助。

第十五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法人代表贾让成。

第十六条考生可通过招生主页或热线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学校联系方式

地址: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15100

招生热线:0574-88126069(多路接听)、88126099。

学校网站:http://www.***.cn

招生网站:http://zs.***.cn

微信号:nbchs-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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