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17-06-02 10:56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
  •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17年全国统招高职
  • 第三条 学校全称、性质及代码
  • 第四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
  • 第五条 办学地址
  • 第六条 学历证书颁发
  • 第七条 办学基本条件
  • 第八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 第九条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
  • 第十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监督
  • 第四章 招生范围、人数及收费标准
  • 第十一条 招生范围及人数
  •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 (一)依照生源省
  • 1.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考生时,按志愿
  • 2.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时,学校按
  • 3.录取艺术类考生时,文化、专业双上线后
  • (二)对已经投档的考生,学校按照专业志愿
  • (三)符合国家及生源省
  • (四)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
  • 第十四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
  • 第十六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
  •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
  •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 第五章 录取
  • 第六章 入学及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17年全国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性质及代码

学校全称: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学校性质:学校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2007〕38号),教育部备案,重庆市商委主管,重庆市教委教学业务管理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128

第四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

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学校无分校和联合办学点。

第六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地处重庆市永川区城区,现占地708.6亩,校舍建筑面积20.6万平方米,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标准田径运动场、礼堂等设施齐全,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255万元,图书馆藏书59.95万多册,教职工415人(其中教授14人,副高职称79人,博士4人,硕士175人)。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重庆市优秀教师2人,重庆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1人,重庆市中青年骨干教师1人,重庆市首批社科专家库成员3人,硕士生导师2人。

第八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政策。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当地教委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学年高可贷款8000元)。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学校奖学金,一等3000元/生·学年,二等1000元/生·学年,三等500元/生·学年。学校还开辟了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了特殊困难补助制度。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监督

第九条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 招生范围、人数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招生范围及人数:学校2017年面向重庆、四川、海南、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安徽、陕西、云南、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3343名。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公布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收费。暂定收费标准:学费5000-650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1200元/生·学年,书本费600元/生·学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实际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新核定的标准为准,学校将在新生入学报到前在学院财务处网站和缴费现场进行公示。如报名新生在中途退学,学校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依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所公布的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相应遵循“顺序志愿投档”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进行录取。

1.录取“顺序志愿投档”的考生时,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

2.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时,学校按成绩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进档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

3.录取艺术类考生时,文化、专业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如果专业分相同,则按照文化分总分由高到低排序。

(二)对已经投档的考生,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同一志愿投档成绩和报考专业相同的考生,按单科语文、数学、英语、综合顺序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调配安排。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三)符合国家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批准投档的考生,学校对所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四)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考生亦可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网站上的录取查询系统中查询。

第十四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开设英语公共外语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考生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六章 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要求如与本章程不一致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办电话:023-49834729 49655062 

招生监督电话:023-49569916

传真:023-49834729

学校网址:http://www.***/

学校招生信息网:

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cqcjzy

E-mail 

咨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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