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肇庆医学高等大专学校普通高招章程(考试成绩、收费标准、分数线)

2017-10-28 17:05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
  •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
  • 第三条学校全称: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810
  • 第五条学校地址:
  •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 第十条毕业颁证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
  •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
  •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
  •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
  •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
  •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
  •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
  •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
  •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
  • 第二十一条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
  •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
  • 第二十三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
  • 第二十四条 对广东省招生办公示符合当年度
  •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
  • 第二十六条我校高职护理专业
  • 第二十七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
  • 第二十八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及省市有关文
  •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
  •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
  • 第三十一条学校奖学金
  • 第三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于
  •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授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 第七章 收费标准
  •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8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端州校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6号,邮政编码:526020

鼎湖校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团结路1号,邮政编码:526070

    普通专科各专业一年级均在鼎湖校区就读,二年级按生源状况及专业需要大部分专业转到端州校区就读;二年制高职护理专业在端州校区就读。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高职“3+证书”。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广东省招生办公示符合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加分条件的考生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先录取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我校高职护理专业(3+证书)学制为二年,故报读该专业的考生必须为已获得三年制中职护理或助产专业毕业证,并具有化学或生物技能证书的中职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但鉴于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有肢体残疾的考生请慎重报考。对护理、助产等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条件有要求,男性身高在1.60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下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报读我校医药卫生类各专业的考生需色觉正常,色弱或色盲者不予录取,如入学后体检复查发现色弱或色盲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年;二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年;三等奖学金每人600元/年;学习成绩优秀奖每人400元/年;每年学校有一定数量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享受政府贴息。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联系人:陈兆才

监督电话:0758-2821930

传真电话:0758-2833484

电子邮箱:  zqyzb@***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8-2857067;2826224

传真电话:0758-2826224

电子邮箱:  ygzxsk@***

学校网址:http://

招生网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于2016年3月2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授权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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