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2016-01-06 12:06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
  •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
  • 第三条学校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 第四条学校国际代码:12838
  • 第五条学校地址:昌吉市高新区兴业大道8号
  •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 第七条办学性质
  •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
  •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
  •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
  • 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
  • 第十五条学院录取批次
  • 第十六条录取规则
  •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
  •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 5、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 7、往届生录取按照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
  •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
  • 9、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建议1.60米以上
  • 第十七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 第十八条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
  •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
  • 2、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
  • 800元/年?生(6人间)
  • 3、教材费: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 第十九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
  • 1、高校国家奖学金
  • 2、高校国家助学金
  •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 4、学院奖学金
  • 5、高职学生获各类资助比例达70%以上。
  • 6、单项奖励
  • 7、特困补助
  • 8、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
  • 第二十条 就业安置
  •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 第七章 收费标准
  • 第八章 资助政策
  • 第九章 就业安置
  • 第十章 招生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学校地址:昌吉市高新区兴业大道8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首批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第一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省外户籍普通高考考生。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单独招生考生、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9、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建议1.60米以上(含1.60米),其他专业无特殊要求。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  
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
医学类专业3900元/年
2、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
800元/年?生(6人间)
3、教材费: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2000元-4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8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元/年。
5、高职学生获各类资助比例达70%以上。
6、单项奖励:对在学习、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体育、艺术、各种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别给予重奖。
7、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8、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以上,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章  就业安置
第二十条 就业安置
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学生可在新疆特变电工、金风科技、郑煤机潞安集团、新疆电力、新疆天业、新疆众和、神华新疆能源、中泰化学、天富热电等区内外100多家知名企业就业,也可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率稳居全疆高校前列。
第十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网站http://www.***.cn和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网址 进入查询录取情况。
咨询电话:0994-2358007、2330427、2344440
传    真:0994-2344771
邮政编码:831100
原标题:2016年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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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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