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3-05-24 12:46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
  • 第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
  • 第四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
  • 第五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
  • 第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
  • 第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
  • 第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
  • 第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
  • 第十条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三章 录取规则
  • 第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
  • 第十二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
  • 第十三条美术类、对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
  • 第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
  •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
  • 第十六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
  • 1、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 2.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 3、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 4、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 5、努力为学生创造提供就业机会。
  •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夏学校于2010年
  •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授权广州
  • 第四章 资助学生政策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 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史类、理工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州华夏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美术类、对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同批低控制线的考生,按文化总分加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兼招理科类、文科类考生。

第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十六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如下:

1、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高可获得6000元/人/学年);

2.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3、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学年);

4、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5、努力为学生创造提供就业机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夏学校于2010年3月15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华夏职业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2011年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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